证券代码:002208 证券简称: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:20230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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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并对公告中的虚假
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。
一、重要提示
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
年 4 月 25 日发出会议通知。
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23年5月26日(星期五)15:00;
网络投票时间:2023 年 5 月 26 日
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5 月
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:15 至下午
议室
券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。本次会议的
召集、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三、会议的出席情况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1 名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
(1)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
(2)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,416,915 股,
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.1764%。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2 人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
(1)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股,占公司
股份总数的 0%。
(2)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,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,416,915
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.1764%。
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
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。
束晓俊律师、方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。
四、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
(一)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,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
表决。
(二)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: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182,446,901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结果:同意 1,356,335 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表决结果:同意 477,821,922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.3014%;反对 1,242,615 股;
弃权 0 股。
案》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 479,003,957 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.7245%;反对 60,580 股;
弃权 0 股。
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、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,并出
具了法律意见书,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
会议人员的资格、提案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
司章程的规定: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。
六、备查文件
特此公告。
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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